119期 | 类电作品的适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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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近年来,短视频、游戏等类电作品维权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著作权法(草案)》引入国际社会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的概念,界定试听作品为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让类电作品的类型化保护再次成为焦点。

类电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以及侵权认定等问题反映出行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冲突,例如针对类电作品定义中的“独创性”、“摄制”、“连续画面”、“放映与传播”等将如何界定与判断,针对不同的作品形式也将有所不同,如何在多样性、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态势下确定统一性的规范,如何更好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现实问题,成为业内普遍面临的难点问题,也是对类电作品进行合理保护的核心与关键。

本次我们邀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白小莉律师,对《类电作品的适用与保护》进行详细分析。

分享主题:

《类电作品的适用与保护》

分享嘉宾:

白小莉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嘉宾简介:

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审理一批广受媒体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文化传媒、娱乐游戏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该领域相关法律问题有精准的把控能力。深耕并服务于新兴产业力量,致力于应对文化传媒行业新需求,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目前的主要业务方向:游戏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游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及顾问服务、互联网平台法律顾问服务、互联网领域维权及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等各类争议解决。

分享内容:

1、类电作品的内涵与外延;
2、类电作品的发展变化;
3、类电作品的保护路径;
4、类电作品维权实务(以游戏作品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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