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期 | 专利无效中创造性评价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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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司法实践中,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往往成为被告对抗专利权人的基本方法。而创造性是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最主要的理由之一,也是专利无效程序中适用最多的法条之一。

本次分享我们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郝政宇律师,郝律师将结合自身曾经担任专利审查员的经验和作为律师代理专利无效案件的实践,通过4件2019年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梳理近年来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中创造性审查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讲解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论述/争辩专利创造性的方法和技巧,对于专利实审中创造性的答辩也非常具有启示。

分享主题:

《专利无效中创造性评价的新进展》

分享嘉宾:

郝政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嘉宾简介:

郝政宇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专利代理师,其执业领域主要为知识产权、竞争法和反垄断、诉讼仲裁,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专利检索和分析、专利申请代理等。郝政宇律师具有十余年的知识产权从业经验,他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多年专利审查员,此后又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曾代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部分案件入选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并担任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

分享内容:

本次分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专利无效中争辩创造性的难点
2. 技术启示的认定
创造性“三步法”评价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主观性最强,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其一定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需要更加客观的基准。
案例一:
“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1,第333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 发明构思与“三步法”的关系
发明构思是指“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 。如果说“三步法”是法律创制出的一种客观评价专利创造性的方法的话,那么,“发明构思”则更加忠实于发明人的发明过程,通过回溯发明人作出发明的思路,来确认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一致,从而判断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作出创造性的贡献。当适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容易陷入局部、教条和机械地判断,此时,可以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来更加客观地验证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案例二:
“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5,第4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4. 从技术方案整体评价创造性
在2019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中,创造性部分增加了如下内容:“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一修改,实际上就是强调创造性判断时,不应仅仅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各个单独的技术特征,还需要考虑该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各个技术特征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及其相互作用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案例三:
“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9,第40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5. 公知常识的认定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公知常识的认定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仅仅是例举了几种公知常识的类型,使得无效请求人在实务中也较难把握主张公知常识的方式和尺度。
案例四:
“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8,第392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谁应该听?会有哪些帮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利管理人员、企业法务
了解专利无效最新进展,深入掌握专利无效程序最为核心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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