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期 | 哪些情形不适用GDPR、CCPA和《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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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Facebook与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的涉及50亿美元罚款的和解协议获得美国联邦法院批准。2018年,Facebook被爆8700万用户数据被不当泄露给政治咨询公司剑桥分析,随后FTC对此展开调查,并认为Facebook没有保障好用户的数据安全,违反了公司此前有关于保护用户隐私的承诺。除50亿美元的和解金外,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Facebook还要成立一个独立的隐私委员会,建立更多的隐私保护措施,在运营的每个阶段都要保障用户隐私安全,对公司高管和隐私权相关决定也要实行更多、更透明的问责制度。

随着5G在全球逐步铺开和中国新基建的兴起,与数字经济息息相关的数据保护法也必将日益扮演重要角色。本次分享的主题为GDPR、CCPA和《网络安全法》管辖之外的情形,既包括对上述法律管辖权范围的分析,也包括法定豁免事由的讲解。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企业减少合规成本,提高合规效率。这些情形是可以用来举一反三的,可以协助企业法务人员构建一个合规尺度的“算法”,更好地为业务服务。

同时,通过对GDPR、CCPA和《网络安全法》管辖权和豁免事由的对比,也可以看出中美欧主要司法辖区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治理理念上的异同。比起赋予自然人各项基本数据权利和让企业承担网络安全责任方面的共通性,这些在管辖权和豁免事由方面的异同反映了不同司法辖区的个性。如果企业能透过表象看本质,则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判断当地用户的心理、执法机构的关注点和司法环境的发展情况。

本期讲座我们邀请来自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郑孜青律师,为您带来《哪些情形不适用GDPR、CCPA和《网络安全法》》。

分享主题:

哪些情形不适用GDPR、CCPA和《网络安全法》

分享嘉宾:

郑孜青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嘉宾简介:

郑孜青律师是中国最早专职从事反垄断和数据保护业务的律师之一,为客户提供中国和世界各主要司法辖区有关数据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监管方面的疑难问题咨询,

郑律师是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中唯一曾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工作过的律师。FTC是美国反垄断、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机构之一。近年来,郑孜青律师曾多次陪同市场总局的执法人员与欧盟委员会执法人员进行交流。2018年11月受邀参加了国务院网信办“网信普法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昆明站)普法宣传。2019年4月作为唯一的律师受国务院网信办的邀请参加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立法研讨会。2019年11月,受工信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邀请,作为唯一的律师专家代表,为一年一度的“信息通信行业法治热点专题研修班”授课。

自2007年4月以来,郑孜青律师代表跨国公司及国内企业提交了170多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几十个行业,其中包括数起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申报。代表客户就并购交易在全球各主要司法辖区所可能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法律咨询。代表跨国公司及国内企业应对市场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调查。代表跨国公司及国内企业进行ICP证照申请、等保咨询、合规体系咨询、数据安全检查和调查的应对等。

分享内容:

第一部分:不适用GDPR的情形
(1) 管辖权
(2) 豁免事由
(3) 举例详解
(4) 谷歌判例
第二部分:不适用CCPA的情形
(1) 管辖权
(2) 豁免事由
(3) 举例详解
第三部分: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情形
(1) 管辖权
(2) 豁免事由
第四部分:合规建议

谁应该听?会有哪些帮助?

中外企业法务人员;
减少企业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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