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杨征宇 国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感谢各位忍着饥饿和疲劳听我最后演讲。我曾经在离这里不远的最高法院工作,1995年进入最高法院,2015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整整二十年。在最高法院的时候,我一直在商事审判的一线工作,后来一直担任民二庭的审判长。我同时也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在最高院工作期间,我几乎每周六都在工作,每年的结案率在单位里都名列前茅。
最高法院的商事案件,往往标的额巨大,案件关系复杂,我将以在最高法院二十年的工作经验,向各位汇报一下最高法院民商审判的新格局。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些变化,来更好地判断公司法务遴选律师的标准,从而适应新的审判格局。最高法院不仅是全国法院的一个表率和标准,同时它也是审判实务规则的制订者。我们可以通过格局的变化、规则的变化、管理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或应对,来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企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从2015年开始一万多件,到2016年两万多件。今年我们做了保守的估计,根据上半年的结案量做了一个小样,预计今年年底是三万件以上。所以说,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说保持了连续三年40%多的增长率,这是非常惊人的,大概是什么概念呢?2008年的一万件到2016年两万多件,仅仅八年的时间翻了一番还要多,这个案件量是非常惊人的。接下来,我们简单看一下最高法院商事审判格局的变化。
我们先看它组织的变化,我刚才谈到了最高法院目前的案件量非常大。同时,我们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实际上又减少了主审法官的人数。根据公开报道,我们原来全国二十多万法官,经过司法改革后将剩下一半的主审法官,这些主审法官才有权审理案件。案件量翻番,法官的数量减了一半,所以必须要采取审判机构组织上的变化。最高法院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他们分别审理不同片区的最高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当然北京本部也要审理案件,这首先是第一个变化。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一看。根据公开信息,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六个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5千多件,平均每个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将近1千件。以每个巡回法庭大概配一个庭长,两个副庭长,9个主审法官来计算,那么就意味着每个主审法官要承担的案件是一百多件,整个巡回法庭换算下来每个工作日就要处理2.5件。所以现在我的老同事们从事的工作,几乎个个都是超级劳模。
现在非常明显的就是,法官办案的压力是非常大的,案件是激增的,人数是减少的,标准是很严格的。我说这些并不是给法官歌功颂德,而是要跟大家说明一个道理,最高法院法官的压力是巨大的,我们先记着这一点,案多人少。
我们再来看一看程序法的变化,或者说制度的变化。我们可以解释一下最高法院的案件量为什么激增?宏观经济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谈,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在于产生了制度之变。
我们国家原来民事案件的再审制度不是特别规范,既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的相关司法解释。整体来说,过往的制度不够规范,体现在受理的条件不规范、不明确,处理的结果不明朗。例如,原来最高法院处理再审案件有的用通知,有的用决定;不同的业务庭在对待再审案件的时候可能标准也不一样等等。
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进行了诉权化改造。第一,受理条件明确,叫做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13种情况,只要符合这13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这13中情况乍看上去都是非常详细和明确的,但其中像第6项、第12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等等,其实属于非常宽泛的概念。就比如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我们大家都是搞法律的,是否确有错误其实是基于当事人的理解,你这个判决让我承担了败诉的结果,我当然认为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我可以把这一条写到再审申请书里提交给最高法院,它就符合了案件的受理条件,最高法院必须立案受理,同时还需要就这个案件向当事人发一个再审立案通知书,告诉你最高法院已经正式立案了,成立了合议庭,承办人是谁,审判长是谁。这也就是说,它已经进行了一个诉权化的改造。立不立,和立完之后怎么处理,是不一样的。
成立完合议庭之后,承办人要审查,得出一个结论并进行合议,大家看一看是不是越来越像是一个正式案件的审理了。而且,合议的结论,必须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不像以前可以是通知、决定,甚至不予答复。现在必须答复,必须要以裁定的方式答复。而且这个裁定,将来要上网,最终的结论必须说明事由,说明理由。最终的处理方式只有三个,第一,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第二,撤销原审判决,终止执行,指定法院重审,有点像二审的发回重审;第三是撤销原审的判决,由最高法院提审,也就是说正式启动了再审。
大家可以看一看,第一它要成立合议庭,第二必须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第三它必须要作出回、撤、改的决定,不可逆,而且全部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原来,提审不一定要改判,最高法院有大量的案例,好不容易提审了,最后还是驳回了。我要告诉大家,以我的经验来看,现在不一样了,以后最高法院的再审审查一旦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裁定本院提审的话,我恭喜申请方,他就有很大被改判的可能了。为什么?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巡回也好、本部也好,它叫做一个人负责到底。一个法官,今天对这个案件做出了研究、听证、合议,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将这个案子提审。他总不能在第二天的时候告诉同事们:“我觉得案件其实没太大问题,原审判决是可以维持的”。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自己总不能就这么简单地推翻自己,否则就太不严肃了。
所以,我认为两审终审制会被将来的准三审制度替代,其实再审就是三审程序。新的民事诉讼法从2015年实施,2015年的案件量是激增的,就是这个道理。以后我们会在中级人民法院有越来越多的一审案件,有越来越多的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你不打对方也会打。当然了,这个里面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也要提醒各位,那就是它的申请次数。有利自然也有弊,我们在放开再审申请的同时,自然也有限制。申请再审的次数是受限的,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后我们按照3+1的方式,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按照3+1的方式,一审,二审,不服了有三,你有机会申请再审,这是法定的准三审,再加一个1,就是如果你对这个再审的结果还不满意的话,还有最后一个渠道,就是所谓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你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这个就不多说,非常难。就我们大多数案件来看,其实就是三审终审,这是个不可逆的、终极的审判结果。
再一个就是法院管理的变化,这个非常有意思。我有很多的法务老总朋友,他们在跟我交流的时候都会提出一个问题,这些年最高法院的判决各种各样的方向都有,原因是什么。这个我要结合我的工作经历和观察跟各位汇报,我原来所处的审判环节,专业化审理的色彩比较浓厚。大家都知道,最高院的民二庭主要审理商事案件,和其他业务庭有较为明确的分工。而民二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内部流程、审判尺度或标准相对统一。
现在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最高法院管理上有渐渐形成审研分离的趋势,即本部更多的是承担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司法政策起草工作,而巡回法庭的法官们则专门只是审理案件。这就意味着,制订政策的和执行政策的不一样了,那当然就会有一些理解上的差异,这是第一个。第二,我上面谈到了,不同业务庭之间的分工也逐渐弱化了。第三,这些年我突出感觉我们对于审限的要求、对于结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在最高法院的法官每天面对电脑,从立案、通知当事人、合议、结案、签发等等都有时间结点要求。
我们再来看一看我们的审判权、审批权的问题。我刚才谈到了原来的商事审判有流程化的管理,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更多地依赖于集体的研究、集体的决策、集体的讨论。现在不一样了,最高法院明文规定,院长、庭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不得签发案件文书。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如果三个合议庭成员都通过了,主审法官就可以签。可以说,大部分案件可以在主审法官层面处理掉,这是很大的变化。
我们现在有些法庭比如说第三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还非常鼓励当庭宣判,鼓励我们的法官要当庭宣判,这对于民商事案件来说,其实要求会更高,要求法官在开庭之前就要对这个案件的审判焦点有非常清晰的预判,能在法庭上准确汲取辩论双方的观点,形成正确的、完整的案件处理意见,才能够做到当庭宣判。
除了组织的变化、制度的变化以及管理的变化,我要跟各位客观地讲,作为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的法官,我是知道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之间,其实在审判实践当中有着很大的区别。表面看,成文法似乎非常清晰,非常明确;而英美判例法则需要抽离、提炼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好像是前面容易、后面难。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其实成文法的适用更复杂,因为每一个条文的表达、系属关系、适用的条件都受行文规范的限制。起草者可能想的是这个概念,想的是往东,写下来的是东南,法官理解的是南,是不一样的,每个法官看都不一样。
我们简单地讲一讲民刑交叉案件,最高法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每一个规定都是有效的,可是它们之间的界限在实务中并不是十分清晰、理解也不太一致了。同样的民刑交叉案件,你可能驳回起诉,可能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可能中止审理。你可能移送,可能继续审理,也可能不顾他的刑事犯罪,把它当作一般民商案件处理。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可以根据刑事犯罪中的过错认定让他分担责任,还可以说这个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等。每一个拐弯、每一个变革都决定了案件的方向。
所以,我给大家提的建议就是,公司法务在遴选律师的时候要特别小心,要根据最高法院审判格局的变化,对你遴选的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他的专业能力要非常强,要对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第二,最高法院审判格局的变化对律师的出庭技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的案件要当庭宣判,即使不是当庭宣判也对律师要有非常高的要求,要利用开庭的机会充分展示代理方的诉求;第三,实务经验也非常重要,最好尽可能地了解到主审法官的教育背景、裁判思路等等。
最后,一句话总结一下我的观点:最高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格局的变化对于律师的遴选、对于他的专业知识、出庭的技巧、实务的经验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团队也非常乐意给各位提供更优质的专业的服务。
谢谢各位!
(本文仅代表杨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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