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期 | 《中企对外投资主要东道主国的反垄断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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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为了保护和促进市场自由竞争,政府需对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主体妨碍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19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企业的兼并浪潮催生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这种过度的经济集中抑制了市场竞争,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此背景下,美国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催生了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谢尔曼法》的颁布也标志着的反垄断法的诞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如欧盟、日本也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企业的行为。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起步较晚。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逐渐放松对国内经济的管制并成为了新兴市场。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或完善本国的反垄断法。目前全球已经有近12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消除限制自由竞争的现象。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进行与并购交易相关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因此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可以表现在产品定价、商业模式、企业并购等诸多方面。违反反垄断法可能涉及几十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在部分国家还会触发高管个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即使是拥有少于50%股权的小股东也可能需要对其境外子公司的反垄断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罚款金额的计算将以包括该股东全球营业额在内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分享主题按照中国在境外投资的总金额存量排序,选取投资规模较大的东道主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情况进行介绍。并兼顾在贸易摩擦升级后,中国对外投资所可能关注的部分新兴市场投资东道主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情况。目的是使中国企业的法务和管理人员能够了解境外投资中的外国政府反垄断审批门槛和流程、针对投资标的的反垄断尽职调查、应对外国政府采取的反垄断执法和境外反垄断集团诉讼等知识。

分享主题:

《中企对外投资主要东道主国的反垄断执法情况》

分享内容:

  • 中国企业“走出去”概览

中国对外投资总体情况,按投资额排序的主要东道主国有哪些

  • 对外投资可能面临的反垄断问题

简要介绍各投资东道主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的种类,以及和中国反垄断法相比的不同点(即中国企业容易忽略的风险点)

  • 部分主要投资东道主国的反垄断执法情况

介绍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新加坡、俄罗斯等主要投资东道主国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情况,包括影响力较大的案例。介绍欧盟外资审查法和反垄断并购审查的关系,脱欧的影响等。

  • 部分新兴市场投资东道主国的反垄断执法情况

介绍印度、马来西亚、韩国及东南亚主要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趋势。其中将对印度的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情况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谁应该听?会有哪些帮助

中国企业法务:

随着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反垄断合规将是企业法务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中国企业管理人员:

反垄断的立法执法对企业的重大交易、供应链、商业模式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此课程可为企业管理人员的商业决策提供基本的合规参考。

政府人员:

了解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立法执法趋势,为指导中国企业境外合规提供参考。

分享嘉宾:

郑孜青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郑孜青律师是中伦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反垄断、数据保护及合规业务的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纽约大学“竞争、创新和信息化”方向法律硕士(LL.M.)专业,同时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郑孜青律师在加入中伦律师事务所之前,曾经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任资深律师,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 LLP)任访问律师,以及君合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郑孜青律师是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中唯一曾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工作过的律师。FTC是美国反垄断、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机构之一。此外,郑孜青律师曾在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短期实习。近年来,郑孜青律师曾多次陪同市场总局的执法人员与欧盟委员会执法人员进行交流,并连续两年陪同市场总局参加了欧盟委员会在比利时欧洲学院为中国和亚洲执法人员举办的有关反垄断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培训。2018年11月受邀参加了国务院网信办“网信普法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昆明站)普法宣传。2019年4月作为唯一的律师受国务院网信办的邀请参加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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